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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_股权隐名投资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效力

文章摘要:股权隐名投资由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目标公司三方主体,两个连环合同关系构成。由于实际出资人在订立合同前并不持有股权,与目标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隐名投资合同只能产生债权,公司法只承认名义股东的地位及享有股权。在判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效力时,应坚持“一般无效,例外有效”的基本立场。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无效或解除仅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名义股东与目标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继续享有股权,但是其独享股权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应返还不当得利,并就股权增值部分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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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富青 何林峰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论文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2.0233

论文分类号: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