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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基金投资规范法律问题研究

公益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同时也是支持公益事业的重要投资方式。而其是否能真正发挥出自己的职能,做到公益基金的增值保值以及公益监督,对于信托基金的公信力形象及其发展尤为关键。因此,研究公益信托基金投资规范的法律问题有着很重要的应用价值。

一、公益信托基金投资的概念

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可以在信托基金的闲置期内,为公益信托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公益目标[1]。不过公益信托基金并非太过重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反而更注重信托基金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这是为了必须要保证信托基金能够不负投资人所托,将基金能够落实到公益实处。而在实际的信托机构对公益信托资金保管的过程中,会经常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就导致了信托基金虽然名义上在不断地增长,但真正价值却有所缩水。因此,公益信托资金需要在投资人的准许范围之内,合乎法律的利用信托基金进行一定的投资,从而保证信托基金用于公益时发挥最大作用。因此可以发现,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不仅仅是保护信托本金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信托机构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保护了信托人、投资人以及信托机构的多方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公益信托机构基金投资的法律规范

(一)自由裁量权

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中,一般都要授予信托人广泛的信托管理权力,这些权力总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就是在信托时的信托文件。而自由裁量权则是信托机构信托人对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利。虽然在投资中,即便是投资人也应该不对信托人的行为进行干预,但是信托人也应该在投资法律问题上做好自身规范。一般来讲,信托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符合以下有关的法律规范。

首先,信托人必须要在相关的法律准许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如果有关的法律业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是法律条文界限不清,这时候为了保证信托基金的权益,信托人就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一定的处理。而如果有关法律缺乏硬性规定,为了确保信托资金的使用目的,信托人也可以对投资资金实行自主的判断处理。这种行使的自主权,不仅仅有对资金决策上的自主,还包括了投资计划的自主,还包括了用于实践活动的自主。因此,针对这种广泛并且自主的权力,需要明确对其进行法律规范[2]。

(二)自由裁量权的法律限制

信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地对信托基金进行管理,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地安排资金去向,能够保证信托基金的有效收益。而且在这种自主灵活的投资管理下,无论是投资交易还是用于公益实践,都大大加强了对资金的管理运作效率。并且难得可贵的是,信托人的这种自主权,正是投资人对信托人的信赖,体现了信托基金的本质。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对于信托基金的投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其也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可能出现信托人滥用权力导致公益基金受损,因此除了对其适用范围做好法律规范外,还必须实行一定的法律限制。

目前来看,在对信托人实行必要的法律限制手段上,有着这两个途径可以达到目的。首先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信托人在投资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需要结合投资人对市场的预估、对资金的投资判断等多方情况,让信托人的一切投资行为都符合一定原则,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一般来说这种原则主要有着三个方面。第一,信托人必须在投资的过程中合乎法律的遵守信托文件,一切投资行为都要遵循信托文件中的思想,不进行出格的投资。另外,对于信托人来说,要坚持让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明确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投资人谋取利益,也不是为自身信托机构谋取利益,主要是为了能够让公益投资受益人享受到更多的利益服务,切实保证公益投资基金能够最大化利用,这也是信托基金的本质。最后就是要坚持一种安全性和收益性平衡流动的原则,这种原则要求不能够单纯为了信托资金投资收益而进行一些高风险的投资,而应该在投资的过程中多注意对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要尽可能地降低公益基金受到损失的可能性。而且要将这种安全性和收益性联动起来,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同时,要尽可能地提升收益。一般来说都会有一种收益性的最低要求,这种最低要求可以借鉴银行的存款利率以及同时期的通货膨胀率来制定。总之,收益性和安全性相辅相成,目的就是承担最小的风险而获得最大的投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