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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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ISDS)采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模式解决私人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都设有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的争端解决条款。《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称《华盛顿公约》)第25(1)条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只受理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但并未明确界定“投资”的概念。

国外学者强调外国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保持控制的海外投资。例如,Sornarajah(1994)认为外国投资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从一国向另一国流动,其目的是在资产所有人的控制下使该资产增值。①Sornarajah, M. 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早在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CN)时代,“投资”和“财产”这两个术语都没有界定,而欧洲国家开始缔结双边投资协定(BIT)时,将投资界定为各种类型的资产。美国BIT的起草者提出了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模式。此后,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模式和混合模式都是在法律实践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变和形成的。②Vandevelde, Kenneth. U.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国内学者对“投资”概念界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投资”定义的重要性以及中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概念的发展及重构。詹晓宁和葛顺奇(2002)指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定义会直接影响东道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质量,定义应具有充分的灵活性。①詹晓宁,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J].国际经济合作,2003,(1).张光(2017)认为,中国与中亚国家现存BIT中的“投资”定义应从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两方面对其进行扩大式重构。②张光.论中国与中亚国家BIT中“投资”定义之重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7).肖灵敏(2018)认为,在未来进行中欧BIT谈判时,中国应从模式与结构、内容和限制等方面对投资定义进行最优化的范式设计。③肖灵敏.中欧国际投资规则中投资定义的反思——以中国与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 2018,(10).总体来说,判定一项资产或交易是否属于投资不仅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投资”概念界定模式的发展及法律实践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概念的界定模式

“投资”概念的明确是国际投资协定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法律适用的起点,也是实现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基础。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概念一般采用资产、企业或混合的模式界定。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大多被定义为资产,资产的含义是“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投资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为了与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变化相适应,长期以来,许多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了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模式。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的统计,全球2,571项国际投资协定中有2,493项采用了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来定义“投资”。④UNCTAD, Number of IIAs per Economy [EB/OL]. https:///IIA/mappedContent#iiaInnerMenu.(2019-05-22).这种类型的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列出一个开放式清单(non-exhaustive list),写明投资的范围,并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的各类资产,各类资产一般包括:各类物权,如动产、不动产以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物权;企业的股票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行为的金钱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品名称、商业秘密、实用新型专利、工业设计、专有技术、技术流程和商誉(good will);政府的特许权,例如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有的国际投资协定甚至将服务囊括在投资范围内。⑤1999年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和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就规定,投资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投入、任何形式的服务以及对于任何经济部门的投资和再投资。参见:Jan de Nul NV and Dredging International NV v. Arab Republic of Egypt, ICSID Case No ARB/04/13(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EB/OL]. https:///cases/documents/589. [2006-06-16]。

这种开放式的“投资”概念比传统的投资概念要宽广,即使有争议的投资没能够纳入列举的范围,该项投资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是一项资产而适用于该条约。例如,对金钱的诉求、履行的权利、有经济价值的服务或其他类型的参与、技术援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投资的范围。①SAUR International SA v. Argentine Republic, ICSID Case Number ABR/04/4 [EB/OL]. https:///cases/documents/1466. [2014-05-22].此外,在双方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投资可能涵盖了商业交易、服务、证券投资和主权债券(sovereign debt)等多种类型。②Abaclat and Ors v. Argentine Republic, ICSID Case No ARB/07/5(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EB/OL]. https:///cases/35.[2011-08-04].通过开放式的资产定义方式,各类资产被认定为投资,这种定义的方法潜在地扩大了投资的范围,可以保护各种类型的投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投资国的利益。